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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 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

税委会〔2007〕19号
2007-08-15

名称
索引号
A05220070077
文号
税委会[2007]19号
发文时间
2007年08月15日
发文机构
关税司
主题
法规规划
体裁
通知
备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 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7]321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8月30日起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双酚A;英文名称为Bisphenol-A(简称BPA);化学名称为二酚基丙烷或2,2-二(4-羟基苯基)丙烷或4,4-异亚丙基联苯酚等;分子式为C15H16O2;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征收反倾销税的范围之内。

双酚A是采用苯酚和丙酮为原料,在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的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外观在常温下是白色固体,形状有粉状、粒状、结晶状和片状等。

三、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一)日本公司:

1.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Inc):6.1%

2.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7.9%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37.1%

(二)韩国公司:

1.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B CHEMICALS, INC.):5.8%

2.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 Petrochemical Co., Ltd.):6.4%

3.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37.1%

(三)新加坡公司

1.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 LTD):5.0%

2.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37.1%

(四)台湾地区公司

1.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Nan Ya Plastics Corporation):6.0%

2.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LTD.):6.0%

3.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5.3%

4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37.1%

四、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对自2007年3月22日起至本决定公告执行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交的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交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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